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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746號
原 告 周欣穎
被 告 廖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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