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小,754,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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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754號
原 告 賴一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小鳳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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