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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7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蘇晟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零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附表:
┌──┬───────┬────────┬──────────┐
│編號│本 金 │利 息 │違 約 金 │
├──┼───────┼────────┼──────────┤
│1 │壹萬捌仟肆佰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
│ │拾伍元 │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償日止,按週年利│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率百分之七點五計│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 │ │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
│ │ │ │十計算 │
├──┼───────┼────────┼──────────┤
│2 │陸萬玖仟肆佰伍│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
│ │拾陸元 │三月三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 │
│ │ │百分之十四點九八│ │
│ │ │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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