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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813號
原 告 蘇建銘
被 告 陳健明
林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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