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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814號
原 告 張四維
被 告 戴志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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