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小調,351,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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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調字第351號
原 告 陳韋臻
訴訟代理人 簡麗君
被 告 李峻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戶籍址於桃園市蘆竹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19頁)在卷可憑,應認該址為被告之住所。

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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