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小調,626,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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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調字第626號
原 告 陳一冰
被 告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係位於高雄市三民區,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本院起訴,核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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