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建簡,10,2020081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建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明
訴訟代理人 程燕玲
張育臻

上列上訴人與立鈜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23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2,0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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