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建簡,3,201906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馥記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旁雨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泓綺消防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零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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