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救,19,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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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童廣韻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
相 對 人 宇晴國際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領有清寒證明,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最新一年度即民國106 年之所得為新臺幣1 萬402 元,名下亦無任何財產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佐,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聲請人提起之本案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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