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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3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凱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佳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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