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4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容
被上訴人 陳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叁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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