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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499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何星輝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
複代理人 黃隆豐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因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遠雄新都金華苑管理委員會間回復原狀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於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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