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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560號
上 訴 人 修金陵
上列上訴人與張德春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1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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