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簡,1618,202005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6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凱鍵
上列上訴人與蔡佳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 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3,4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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