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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71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陳盈鳳即陳翊庭即陳英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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