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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766號
原 告 黃鴻良
王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38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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