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簡,1791,2020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黃健龍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幸巧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湖簡字第179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
年2月2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確認被告持有原告與訴外人李泳潮於民國108 年3 月4 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被告新台幣720,000 元,其中之新台幣683,760元本票債權,及自民國108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8,05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主張之事實均引用兩造提出之書狀。
二、經調查證人蔡佳純、廖廷軒後,已查明被告所持有如主文第一項之本票,應係遭到第三人偽簽,原告不應負票據責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莊達宏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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