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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9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文益
廖育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淑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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