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簡,1939,2019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93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朱阿舜(已死亡)
上列原告與朱阿舜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起訴請求被告朱阿舜等11人分割共有物,有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

惟其中被告朱阿舜已於本件訴訟繫屬前即於108年9月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是原告起訴時,被告朱阿舜已死亡,並無當事人能力,該訴訟程序主體不存在,訴訟要件欠缺,法院無從命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至原告本案起訴顯無理由部分業據判決駁回在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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