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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97號
原 告 張佑任
訴訟代理人 林聖祐
被 告 郭珮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8 年4 月16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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