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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224號
原 告 樊德成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被 告 李慶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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