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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28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周聖謙
被 告 龔繼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六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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