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簡,636,201906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員晉梅
上列上訴人與練炫村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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