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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713號
原 告 林凱璿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
被 告 晶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燕
訴訟代理人 吳瑋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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