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簡,752,202404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752號
原 告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隆志
訴訟代理人 柯宜姍律師
被 告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訴訟代理人 卓義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0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無效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8年6 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另案業已終結,有該案事件判決書可稽,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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