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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張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六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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