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簡,949,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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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949號
原 告 周林緯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凱華即周鳳枝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肆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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