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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賴昭浩
相 對 人 謝國夫
郭國堂
謝宗憲
呂學男
游蒼巖
游榮坤
游榮輝
林碧玉
上 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羅立昇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相 對 人 郭肇隆 住臺北市○○區○○街00號7樓之2
謝玉源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6樓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上 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住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
複 代理人 王貴蘭 住同上
相 對 人 康周群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宏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7樓
上 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謝罕見 住同上
相 對 人 呂張秀英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
郭家寶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呂紹平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3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湖簡字第1007號判決確定,並認該事件之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所示各自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查核無誤。
另聲請人所陳因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支出匯票手續費及查報民國106 年10月13日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謄本、相對人等之戶籍謄本、宏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地籍圖謄本而支出共新臺幣(下同)505 元,並有收據7 紙附卷為憑,均為因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屬法定訴訟費用之範疇,自得予以列計,訴訟費用合計5,135 元(詳如計算書)。
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前揭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計算書:
┌───────────┬────────┐
│ 項 目 │ 金 額 │
│ │(單位:新台幣)│
├───────────┼────────┤
│第一審裁判費 │ 4,630 │
├───────────┼────────┤
│第一審裁判費匯票手續費│ 30 │
├───────────┼────────┤
│106 年10月13日申請土地│ 120 │
│謄本費用 │ │
├───────────┼────────┤
│107 年1 月25日申請相對│ 355 │
│人等戶籍謄本、宏國建設│ │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
│、地籍圖謄本費用 │ │
├───────────┼────────┤
│ 合 計 │ 5,135 │
└───────────┴────────┘
附表:
┌──────────────────┬─────────┬─────────┐
│ 共有人 │權利範圍 │應分擔之訴訟費用 │
│ │ │ (單位:新臺幣) │
├───────┬──────────┼─────────┼─────────┤
│ 聲請人 │賴昭浩 │10000 分之40 │ 21 │
├───┬───┼──────────┼─────────┼─────────┤
│ │ 1 │謝國夫 │10000 分之2958 │ 1520 │
│ ├───┼──────────┼─────────┼─────────┤
│ │ 2 │郭國堂 │10000 分之1338 │ 687 │
│ ├───┼──────────┼─────────┼─────────┤
│ │ 3 │謝宗憲 │10000 分之504 │ 260 │
│ ├───┼──────────┼─────────┼─────────┤
│ │ 4 │呂學男 │10000 分之476 │ 244 │
│ ├───┼──────────┼─────────┼─────────┤
│ │ 5 │游蒼巖 │10000 分之1 │ 1 │
│ ├───┼──────────┼─────────┼─────────┤
│ │ 6 │游榮坤 │10000 分之143 │ 73 │
│ ├───┼──────────┼─────────┼─────────┤
│ │ 7 │游榮輝 │10000 分之143 │ 73 │
│ ├───┼──────────┼─────────┼─────────┤
│相對人│ 8 │林碧玉 │10000 分之143 │ 73 │
│ ├───┼──────────┼─────────┼─────────┤
│ │ 9 │郭肇隆 │10000 分之633 │ 325 │
│ ├───┼──────────┼─────────┼─────────┤
│ │ 10 │謝玉源 │10000 分之567 │ 291 │
│ ├───┼──────────┼─────────┼─────────┤
│ │ 1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0000 分之357 │ 183 │
│ ├───┼──────────┼─────────┼─────────┤
│ │ 12 │康周群 │10000 分之1416 │ 727 │
│ ├───┼──────────┼─────────┼─────────┤
│ │ 13 │宏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000 分之186 │ 96 │
│ ├───┼──────────┼─────────┼─────────┤
│ │ 14 │呂張秀英 │10000 分之476 │ 244 │
│ ├───┼──────────┼─────────┼─────────┤
│ │ 15 │郭家寶 │30000 分之429 │ 73 │
│ ├───┼──────────┼─────────┼─────────┤
│ │ 16 │呂紹平 │10000 分之476 │ 2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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