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聲,51,2019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秀卿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讓對相對人之債權,經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債權讓與通知,因其行方不明,無法送達,爰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

惟查,依聲請人提出經退回之郵件信封影本所示,郵務機關係以「招領逾期」之理由退回,並非遷移不明或查無此人。

而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查訪結果,相對人之女表示其現居於該址,有該分局之之函文可稽,自難認相對人確有住居所不明而無法送達之情事。

準此,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無從准許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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