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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程景生 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第一項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份、債權讓與證明書5份及戶籍謄本1份(均影本)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確已於民國88年2月24日註記遷出國外(87年11月17日出境)無訛。
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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