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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調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立八里愛心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謝鑫敏
代 理 人 吳思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學來、呂理村間給付費用(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 元;
100 萬元以上,未滿500 萬元者,徵收2,000 元;
500 萬元以上,未滿1,000 萬元者,徵收3,000 元;
1,000 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 元。
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自明。
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25萬8,71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上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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