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8,湖調,602,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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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調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吳國治


吳羿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均位於花蓮縣,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調解之聲請,應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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