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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調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林敏浩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賴麗真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前列二人
共同代理人 陳姵瑾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雙向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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