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司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代 理 人 許世雄
相 對 人 王曉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件,僅附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回饋金催告函」,漏未附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回饋金審查決定通知書」,應予補充更正如附件所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回饋金審查決定通知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