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國再小,1,202010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國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卜令枏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等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5,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