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文影 指定送達處所:
陳孟玄 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4 月9 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9,8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