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04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 告 林坤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現戶籍係在新北市瑞芳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該址應為被告之住所地。
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