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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湖小字第104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曾凱義
被 告 洪緯翰即洪紹維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1043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年7月13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盈淳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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