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小,1235,2020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湖小字第1235號
原 告 林明美
被 告 張媛媛


訴訟代理人 林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123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年8月1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958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本件事故發生原因為被告駕駛車輛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擦撞在右側靜止中之原告車輛,應由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盈淳
法 官 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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