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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湖小字第123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銘峰
被 告 謝瑪琍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123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年8月1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40元,及自民國109 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盈淳
法 官 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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