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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4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陳盈穎
被 告 劉育岑即劉麗虹
訴訟代理人 黃中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 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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