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小,1436,202010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4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被 告 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設籍於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2 樓,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應認該址為原告住所地。

又被告並未居住於原告起訴狀陳報之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函覆可佐(見本院卷第33頁、第35頁)。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