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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580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鄭錫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後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現戶籍係在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頁)。
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被告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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