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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593號
原 告 陳君睿
被 告 林佳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2月7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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