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小,1676,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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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1676號
原 告 王曹吉欽
被 告 王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208 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99元,及自民國109 年5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任意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供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將其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影本及金融卡,在新北市○○區鄉○路○段00號統一便利超商鄉長門市,以交貨便方式寄至統一便利超商員和門市,提供予年籍不詳之人使用。

嗣取得該帳戶資料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年10月28日,假冒係錢櫃KTV 服務人員,以電話向原告佯稱因公司作業錯誤,誤將其設定為VIP 會員,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才不會被持續扣款,致使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依對方電話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操作完畢始發現其存款業已轉出新臺幣(下同)29,999元至被告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原告因此受有29,999元之損害。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9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所謂之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係指數人所為之不法加害行為,具有客觀之共同關聯性(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且均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而言(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2115號判例要旨參照)。

是各行為人若皆有侵害被害人權利或利益之不法行為,並致生損害,又各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且其加害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時,各行為人即應對被害者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不以加害人間有犯意聯絡為必要。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09 年度審金訴字第119 號刑事判決可佐,堪信為真實。

因被告交付其帳戶存摺、金融卡之行為係造成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之加害行為之一,與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所為之詐欺行為間,有客觀上之行為關聯共同存在,故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對原告而言即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被告自應與詐欺集團成員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不以其是否與詐欺集團間有犯意聯絡為必要。

又原告受詐欺而匯款金額為29,999元,為其所受損害。

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為有理由。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著有明文。

本件原告之請求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又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09 年5 月18日送達被告(見本院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208 號卷第7 頁),故原告就所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5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9,999元及自109 年5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並無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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