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王旭龍
上列上訴人與張家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9年2月17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