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小,292,2020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292號
原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峰
訴訟代理人 王儷儒
被 告 曾韻儒
曾虎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