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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292號
原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峰
訴訟代理人 王儷儒
被 告 曾韻儒
曾虎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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