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民事-NHEV,109,湖小,361,2020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代理人 蕭子鴻
被 告 楊岳霖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361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年 4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年 4月15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126元,及自民國109 年3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莊達宏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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