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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445號
原 告 皇家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熊祺瑀
訴訟代理人 李紹智
被 告 張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08 年2 月至109 年2 月之管理費〔共13個月,每個月應繳新臺幣(下同)1,797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應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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